再婚老伴不乾
  法院支票貼現認定遺囑合法有效
  重慶晚報訊 江北區的張老漢去世前留下遺囑,將名下一套房屋留給女兒張華,但他的港式飲茶再婚老伴李珍認為剝奪了她的權益,拒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昨日記者從江北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一審認定李珍有養老金也有子女贍養,不屬於無收入的弱者,為此判決遺囑有效。
  “關鍵字廣告我老漢生病後,你管都不管還離家出走,現在還要來爭房產。”江北區法院審理這起遺囑繼承糾紛時,原告張華怒氣衝衝地說。原來,2003年11月,張華83歲的父親和69歲的李珍再婚,李珍搬到張老漢在江北區唐家沱青年村的房屋居住。2010年,張老漢被查出患上肺癌,之後身體越來越差。
  張華稱,就在父親最需要照顧的巴里島時候,繼母卻走了,搬到兒子那裡居住,是自己照顧重病的父親。2010年12月28日,父親在律師和鄰居的見證下,立下遺囑,指定這套房產由張華繼承。2011年3月24日,父親離世。辦完後事,她想過戶房屋,繼母拒絕配合。
  繼母李珍告訴法官,不是她不願意照顧老伴,是因為雙方有矛盾她暫時離開家。自己快70歲,沒有什麼收入來源,如果房子由張華一個人繼承,她就會陷入老無所依的境地。她的代系統家具理人也表示,遺囑剝奪了她這個擁有繼承權的弱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判決這份遺囑無效。
  法院查明,李珍原是鐵山坪街道勝利村村民,2008年土地被徵用,她辦理了農轉非,每月領取政府發放的養老金,而且有3個子女在世可以撫養她,並非沒有生活來源。所以,張老漢的遺囑沒有為李珍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江北區法院一審判決張老漢2010年12月28日所立的遺囑合法有效,他遺留的這套房屋由張華繼承。(涉及隱私 當事人為化名)
  重慶晚報記者 王明實習生 歐陽曉倩
  遺囑不能剝奪哪些人的合法權益?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何桐雨律師稱,《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能剝奪以下幾類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1、未成年子女
  2、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子女
  3、負有贍養義務且又無收入來源的父母,年齡一般情況下以達到退休年齡為限,擁有退休工資及其他收入來源的除外
  4、因患病或年事已高失去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的配偶
  法院審理查明:女兒照顧病重父親,直至離世;再婚老伴有養老金也有子女贍養,不屬於無收入的弱者。為此,法院判決遺囑有效。  (原標題:遺產贈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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